案情介绍
年1月12日凌晨2:27,原告*某“因意识障碍半小时余”由救护车医院处急诊科,入院时*某意识已恢复清醒,但有发热、头痛症状,入院后检查,头颅CT检查显示多发陈旧性腔隙性脑梗死,诊断:头晕待查:心源性晕厥?被安排在急诊科输液治疗,并予一级护理。*某经治疗病情未见好转,当日8:00左右医生查房时发现*某昏迷,查核磁共振显示大面积脑梗塞,发病时间不详,被告将*某转入神经内科,当日上午行右侧脑室置管引流术,经治疗后原告意识转清醒,于年2月24日办理出院,出院医嘱:坚持服药。年9月4日,原告到医院入院治疗,诊断为脑梗死恢复期,年10月19日出院。
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其伤残出现,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原告*某因“意识障碍半小时余”于年1月12日2:27经救护车送至被告处急诊科,头颅CT检查显示多发陈旧性腔隙性脑梗死,诊断:头晕待查,心源性晕厥?入院后被告急诊科治疗消极,患者有头痛,发热,被告仅予以对症处理,仅安排在留观室输液治疗,到夜间患者症状加重,虽实施的是一级护理,但输液后护士、值班大夫一直未露面,直到早上查房时才发现原告昏迷,核磁检查显示大面积脑梗死,上午8:46转入神经内科,当日上午行右侧脑室置管引流术,经治疗后原告意识转清醒,出院后继续康复至今,但仍遗留运动功能障碍,运动共济失调,听力及视力均较前明显下降,生活不能自理。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急诊诊治不力,未及早转入病房,延误了急性脑梗的早期诊治时机。入院后重视不够,观察护理不到位,最终引发病情加重,出现大面积脑梗,因此,被告的过错与原告目前损害后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负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以上损失。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对原告出现的损害深表遗憾,医学不是一门完美科学,还有待人类的积极探索,特别是脑血管意外,医学发展至今仍不能解决其给人体造成不可逆损害的问题,被告已尽最大能力来诊治原告。本案已行司法鉴定,被告愿在鉴定意见范围内承担至多不超过45%的赔偿责任。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南京某司法鉴定所出具某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急诊接诊处置欠规范,神经内科诊治欠规范,履行知情权告知义务欠充分,特别是急诊科病情观察不到位,一级护理执行不到位,急性脑梗塞发病时间不详,导致急诊再灌注治疗时间窗无法明确,延误病情。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因素,建议参与度以45%~55%为宜;(二)被鉴定人右侧偏瘫(右上肢肌力3级、右下肢肌力4级)构成七级伤残;(三)被鉴定人误工期限以入院之日至本次评残前一日为宜;护理期限以入院之日至本次评残前一日为宜,护理人数建议住院期间以2人、余护理人数为1人为宜;营养期限以入院之日至本次评残前一日为宜;(四)被鉴定人评残后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参照鉴定机构意见,被告医院在对*某诊疗过程中,急诊接诊处置欠规范,一级护理执行不到位,病情观察不到位,神经内科诊治欠规范,履行知情权告知义务欠充分。患者自身疾病因素和医方上述诊疗过错因素共同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经南京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医院在对原告*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原告*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因素,建议参与度以45%~55%为宜。故本院认定,医院对原告*某的损失应承担50%的责任为宜。
判决结果
年7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笔者提醒
1.何为一级护理?
等级护理共分为4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普通护理)。病人入院后,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护理等级,下达医嘱,并分别在住院病人一览表和病人床头卡上设不同标记,提示护士根据医嘱和标记具体落实,护士长进行督促检查。一级护理:a)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b)病情不稳定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c)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d)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患者。一级护理用粉红色标记,表示重点护理,但不派专人守护。按规定,对一级护理的病人,护士每隔1小时巡视1次,既了解病情和治疗情况,又帮助饮食起居。根据病情需要帮助病人更换体位。
2.医院执行情况如何?
根据林律师的工作经验,一级护理需要每个小时巡房一次,在现有医疗条件下,基本上是做不到的,因为晚夜班值班的时候,普通病房一般只有一到两个护士值班,这一两个护士要处理医嘱、记录、打针、换药、接治新病人,还不时有老病人这里那里不舒服需要处理,他们很难做到按时巡房。这种不能按时巡房的一级护理,医院都是普遍存在的,这就导致没有家属陪护的病人病情变化,特别是神志方面的变化不能及时被发现,而因此造成的医疗纠纷也非常多。那么这个矛盾能不能解决呢,医院就不能加派人手值班吗?这个矛盾在当前国情下还真不能解决,医院是自负盈亏的,加派人手这个人事问题在医疗机构收入日渐透明化、医保*策日渐收紧的情况下,基本上无解了。
3.医疗机构如何预防上述医疗纠纷?
住院或留观病人要求家属陪护是对患方一个基本的要求,因为医疗机构并没有对普通病房患者的照料、监护义务,只有提供诊疗服务的义务,护理工作仅仅是护理,而不是守护。所以不管病情如何,均应当要求患者家属陪护,如果不陪护,应当签署告知书。同时普通病房病人一级护理虽然有帮助饮食起居的规定,但也仅仅是帮助,照料的主体仍然是家属,所以护理工作要分清护理与照料、监护、陪护的区别,患者住院时要充分告知患者本人及家属,避免患者将家属的工作推卸给了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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