腔隙性脑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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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1/11 2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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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不少保险公司推出了择优理赔方案,这两天又出现了一则择优理赔案例,整个保险圈跟过年了一样。

慧培哥也看了那个理赔案例,看完不得不感慨这家保险公司服务真好营销做得真好。

但是部分保民可能酸了,自己买的保险没有择优理赔,同样的情况出险了,难道就赔不了了吗?

害,哪能啊,不至于!

作为专治各种不合理理赔的慧培哥,今天就来告诉你为啥这颗忐忑的心完全可以放下。

我们先来看看全网传的择优理赔案例到底是啥情况。

1、全网传的择优理赔案例

年5月,J先生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0万。

今年5月份,J先生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出院后之后一直积极康复治疗,天后再次检查,被诊断为:

左侧中枢性面瘫左上肢肌二级左手萎缩畸形左下肢肌力三级

那这择优理赔到底“优”在哪儿呢?

优就优在:J先生的情况如果按照重疾旧规,J先生左上肢肌二级就赔不了,但按照新规就能赔。不信你看:

按理说旧定义下买的保险怎么能按新规赔呢?但人家保险公司就给赔了,瞅瞅,多会做生意!

那么,同类型的情况,如果遭遇了拒赔,法院会怎么判?

2、同类型诉讼案例

慧培哥在判例文书网上搜索了和J先生情况类似的30多个案例,胜诉率接近80%。

其中,慧培哥看到了和择优理赔案例同家保险公司的一起诉讼案件:

年6月,范某给自己买了一份重疾险,缴费期间15年,保费为元,基本保险金额为元。(说句实在话,这重疾性价比真低)

年5月,范某以头晕、视力模糊,伴有心悸及乏力症状,医院住院治疗,同月1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脑梗死。同年11月21日,范某以无明显诱因出现左侧肢体麻木无力,左侧肢体无力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脑梗死。年11月27日,范某以左眼视力下降、左侧肢体无力加重伴右侧肢体麻木无力7天,医院,出院诊断为:脑梗死,双眼视力下降,左侧明显,左侧听力明显下降,双上肢肌力5-级,双下肢肌力4级,左侧痛觉减退。

年12月15日,保险公司对范某提出的理赔申请作出理赔决定:不予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未达到条款约定的给付标准。于是,范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3、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对于脑中风后遗症定义的规定,实际是对受益人的理赔权益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而且,保险条款对于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依据的是行业标准而非国家强制标准,亦与日常生活中的通常理解不尽相同,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范某多次在县级、医院住院治疗,且在多次治疗结束后,仍有视力、听力、肌力的显著下降,及痛觉减退,应当理解为其构成“脑中风后遗症”的理赔范围,符合理赔条件。

判决保险公司依法进行赔偿。

4、慧培哥观点

不仅是这个案例,大多数类似的案例中,法院都是更倾向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还是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

另外,上面的2个案例里,都提到了肌力,但是重疾旧规中并没有对脑中风后遗症要达到何等肌力作约定。

肌力是什么呢?

医学上将肌力等级分为0-5级:

有些人认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肌力要是1级或者0级,但是仔细看看2级,只能平行移动,肢体都抬不起来。

这样的肢体功能和完全丧失有什么区别?

不仅是脑中风后遗症,重疾旧定义中还有不少饱受争议的条款,例如冠状动脉搭桥、心脏瓣膜手术等。

但大家不用担心会被这些旧条款“拖累”,因为银保监会早有规定,依据《健康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旧规定义里,有的疾病条款没有与时俱进,落后于现代医学手段,保险公司不能“无视”现行的医学手段而拒赔。

另外,按法律规定,如果保险条款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以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准。

因此,所谓的“择优理赔”不过就是将原本就属于保民朋友的权利包装成了福利。

虽然这样的“福利”是值得倡导的,但咱也没必要被这点甜头晃花眼。不提供这种“福利”的咱也不怕,该赔的它还得赔,该赔不赔的咱用法律手段让它赔。

我是慧培哥,如遇到保险理赔相关问题,欢迎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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