腔隙性脑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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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9/20 2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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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男,年12月29日出生。年1月11日在x县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1、泌尿道梗阻1)前列腺增生2)尿潴留2、冠状动脉供血不足。病程记录为:年1月11日今日入院第一日,小便引流通畅,颜色呈淡*色,自诉耻骨后隐痛不适,伴有尿道放射,患者年龄较大,自诉既往有冠心病史,手术风险较大,与其患者及家属充分沟通后,患者强烈要求手术治疗。

嘱其行各项检查,进一步评估手术耐受性。后术前检查可以考虑行手术治疗,但仍有风险,家属商议后决定请外院医师会诊行手术治疗,联系x医院泌尿外科傅某主任医师,于年1月20日行经尿道前列腺电切术,1月21日患者自诉下腹部坠胀感等症状,请神经内科及心内科会诊后,建议患者行膀胱镜检查术,家属商议后同意。17点左右患者家属商议后决定暂时放弃膀胱镜检查,持续膀胱冲洗。

22点左右开始出现膀胱冲洗不畅,与家属沟通,建议行膀胱镜检查,家属同意。1月21日23:00至1月22日行膀胱镜检查术加前列腺创面电凝,患者突发心率下降至心脏骤停,予以抢救。患者血压、心率稳定后,予以创面电凝。1月22日术后转入重症医学科,予以升压、补液、纠正贫血、机械通气等治疗。向家属告知病情,医院治疗。

1月23日病情危重。出院诊断:1、心肺复苏术后2、脑梗死3、泌尿道梗阻1)前列腺增生2)尿潴留4、冠状动脉供血不足。出院医嘱:转往x医院进一步接受治疗。年1月23日至年9月9日相继在x医院、x医院、x医院住院治疗,于年9月12日死亡。

二、患方观点

手术后出现膀胱长时间出血,大量使用低温冲洗液,并使用止血及其他药物,导致年1月21日下午出现耳鸣、眩晕、视物成双、头脑发热等脑梗症状,家属多次提醒主治大夫是否出现脑梗,尽快查明原因。但主治大夫及会诊医师均未采取有效诊疗措施,导致过分延误最佳治疗时间。

年1月21日晚在未充分全面评估手术危险基础上,二次手术使用全麻,病人人长时间失去意识,再次错过延误近5个小时的诊疗时间,全麻后进行膀胱镜探查和止血手术,术中突发心脏骤停、术后出现大面积脑梗死现象,导致左侧肢体失去活动能力、言语不清、意识模糊。

而在年1月21日的会诊记录中由于误诊写明不支持脑血管诊断延误治疗。年1月22日病情加重,转到医院治疗。由于被告的误诊,延误了李某某脑梗的最佳治疗时间,造成大面积脑梗死的情况,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重大医疗过错。

三、医方观点

李某某在本院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诊断错误、治疗不当等问题,我院没有过错。但是根据李某某的情况,我院同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对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四、鉴定意见

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大面积脑梗塞后遗留目前状态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同等至主要因果关系范围。李某某之伤构成一级伤残;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长期护理,护理期限暂定2年,期满需重新评定其自理能力,营养期限暂定2年,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

五、医疗过错分析

x县医院在对患者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给予患者的初步诊断,手术方案符合临床诊疗要求,但在年1月21日下午关于再次手术的书面沟通告知不足,患者二次手术后发生大面积脑梗塞与多因素有关,医院首次手术中止血效果不佳及二次手术时机较迟也是因素之一。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患者家属同意邀请的医务人员,其诊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x县医院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综合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酌定被告按6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共计.39元损失,由x县医院赔偿计.8元。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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