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安保”是一款与潮州基本医保同步起保的全民健康保险,以亲民的价格为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百万级保险保障和便民化的健康服务,适合全民参保,能够有效减轻大病重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的风险,有效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投保时间:.12.01-.01.10
保险期间:一年,自-01-01零时起至-12-31二十四时止
产品保障:
特别约定:
1.本产品附加定额现金补偿责任,即被保险人投保年度内首次确诊本项目产品规定的特定疾病的或首次确诊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重症)的,一次性定额补偿元,该保障责任0免赔后按%赔付。
2.本产品附加见义勇为人身医疗费用项目补偿责任,即被保险人在投保年度内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为本市行*区域内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伤害,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支付%,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在益安保的保障责任范围内0免赔后%赔付。
3.关于使用社会医疗保险的约定
符合潮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若被保险人未使用潮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府主办医疗保险先行报销,本产品不承担保险责任。出险时,若被保险人不再享受潮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公司将不再承担本保险责任。
4.关于被保险人特定既往症的约定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特定既往症约定
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即年01月01日前如经医生(释义2)明确诊断为如下特定既往症(具体定义见释义5)的,本产品按合同约定不予支付。具体特定既往症包含:
①肿瘤类: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
②肝肾疾病类: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③心脑血管及糖脂代谢疾病类: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及以上),脑血管疾病(脑梗死、脑栓塞、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
④肺部疾病类: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⑤其他: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溃疡性结肠炎。
(2)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险金的特定既往症约定
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即年01月01日前如经医生(释义2)明确诊断为如下特定既往症(具体定义见释义5),并因此疾病或其并发症导致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特定高额药品费用,本产品按合同约定比例进行赔付。具体特定既往症包含:
①肿瘤类: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
②其他:转甲状腺素蛋白淀粉样变性多发性神经病(ATTR-PN)。
(3)住院合规药品费用和检验检查费用保险金的特定既往症约定
被保险人在本保单生效日即年01月01日前如经医生(释义2)明确诊断为如下特定既往症(具体定义见释义5)并因此疾病或其并发症导致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住院合规药品费用和检验检查费用,本产品不予赔付。具体特定既往症包含:
①肿瘤类: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
②肝肾疾病类: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③心脑血管及糖脂代谢疾病类: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及以上),脑血管疾病(脑梗死、脑栓塞、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
④肺部疾病类: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⑤其他: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溃疡性结肠炎。
5.定额现金补偿保障范围的8种特定疾病目录
6.关于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险金申请及给付的约定
(1)特定高额药品建立《益安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保障期间内如药品纳入基本医保目录后自动退出;
(2)使用药品的药物处方必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且被保险人疾病指征符合《益安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的支付范围,属于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备的药品、未产生耐药(释义6);
(3)对处方药品,用法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中所列明用法用量;
(4)开具处方时,专科医生属于与处方适应症治疗相关的临床科室,且每次处方药剂量不超过壹个月,处方有效期的规定按国家或当地*府部门相关处方管理规定;
(5)被保险人须根据约定进行特定高额药品费用理赔申请,并配合特定药品的援助用药申请;
(6)本产品将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的药品处方进行审核,根据被保险人的处方等相关申请材料,如果审核出现以下特殊问题,本产品将有权要求补充其他与药品处方审核相关的医学材料。药品处方审核的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①提交的被保险人特定高额药品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或审核;②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检验方法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如药品处方审核未通过,本产品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7.当地就医及异地就医赔付比例约定
若被保险人在当地就医,则本产品涉及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85%,不包含特定既往症;特定高额药品费用赔付比例为85%,其中特定既往症为30%。若在异地就医,本产品涉及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80%,不包含特定既往症;特定高额药品费用赔付比例为80%,其中特定既往症为30%。
8.关于责任免除的约定
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扩展社保外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扩展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保补充医疗保险(互联网)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扩展社保外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扩展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条款》约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及与生育相关的造成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或特定高额药品费用支出的,本产品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