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近日高邮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原告是70多岁的老父亲,被告是老人的三个儿子。老父亲提出三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元赡养费的要求,却遭到小儿子的拒绝。理由是父亲当年亲笔写下不用其养老送终的承诺书,且小儿子认为父亲要求的赡养费过高。父子对簿公堂亲情何在,这一幕不禁令人唏嘘。这起纠纷案,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
遭遇:七旬老父突发脑溢血,开销增多奈何儿子不愿赡养
李大爷家住高邮市,已到耄耋之年的他长期和大儿子生活在一起。老人膝下有三个儿子,大儿子和二儿子都算孝顺,大儿子一家负责照顾父亲的日常起居,二儿子有空则来探望父亲。按照约定,两个儿子每月都按时支付父亲的赡养费用。
可说起小儿子,李大
爷就憋了一肚子气。在李大爷看来,小儿子对自己不闻不问,这些年根本没尽到赡养义务。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周围的乡邻也有所耳闻,小儿子认为父亲对自己关心不够,很多事情有失公平。父子间关系恶化,渐渐的,小儿子和父亲断绝了来往。
从年开始,李大爷的身体每况愈下,患有三高等疾病的他长期遭受病痛折磨。李大爷因脑梗死、脑溢血先后两次住院,还留下中风后遗症。如今他只能靠轮椅代步,生活质量严重下降,经济负担也加重了。李大爷住院治疗期间,共用去医疗费3万多元。这些费用都是由大儿子和二儿子负担的。
出院回家后,李大爷因年老需要赡养并且丧失行动能力需要护理。联想到和小儿子之间的矛盾,李大爷满脸愁容,他告诉大儿子和二儿子,“你们弟弟也有给我养老的义务,找个机会和他聊聊吧。”
按照父亲的意愿,大儿子多方联系找到了弟弟。当
大儿子表明父亲的态度后,小儿子毫不犹豫拒绝了。“父亲一直偏向你们,家里的财产我一分也没得到,理应由你们赡养。”小儿子说。
争议:父亲起诉儿子索要赡养费,儿子竟出示一份承诺书
私下沟通毫无进展,李大爷遂来到高邮市人民法院,就赡养费相关事宜,将三个儿子告上了法庭。
近日,高邮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李大爷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希望法院判令三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元,同时判令三个儿子均等承担其住院治疗费。
开庭当天,老父亲坐着轮椅前来参加庭审,而被告席上的小儿子丝毫没有悔意。考虑到双方的父子关系,法官原本想借助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但是因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导致调解不成。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名被告系原告婚
生子。年腊月和年10月,原告因患脑梗死、脑溢血等病两次住院治疗,剔除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共花去医疗费.5元,相关治疗费由大儿子、二儿子支付,小儿子未支付任何费用,此外小儿子一直未尽赡养义务。现原告年老需要赡养并且因脑出血丧失行动能力需要护理。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分担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赡养义务。
质证环节时,小儿子向法官出示了相关证据,即父亲早年间亲笔写下的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上白纸黑字写明,李大爷不要求小儿子尽赡养责任。李大爷对此辩称,承诺书没有法律效力,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结果:拒绝赡养的理由过不了“法律关”,老父亲维权获法院支持
长期以来,小儿子觉得老父亲分割家产的做法不公平。为此,小儿子心里不平衡,觉得三兄弟共同分担父亲的赡养费和医疗费不合理。而当年李大爷一时*气才写下不用小儿子赡养的承诺书。那么,这份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法院认为,老年人的赡养受法律保护。原告系三个被告的父亲,三被告均负有赡养原告的义务,小儿子提出原告出具不要求其负担赡养责任的承诺书以及分得家产较少,均不能成为赡养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故对于小儿子免除赡养义务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原告提供了两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发票,三被告应予均担,大儿子、二儿子已经实际垫付,故小儿子应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的三分之一;原告虽然在诉讼中主张三被告每人应承担赡养费每月元,但并未提供相关依据,小儿子提出应以实际发生额为计算依据,鉴于原告因年老及中风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结合江苏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原告又需要护理的客观情况,法院酌定三被告每人每月需向原告支付赡养费元,此费用支付不影响原告可就因疾病产生新的医疗费用(超出上述赡养费范围),另行向三被告主张。
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小儿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医疗费.2元,三个儿子应于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赡养费每月元至其去世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