腔隙性脑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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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脑出血患者按照脑梗死治疗致患者死亡是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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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学·医疗事故责任·医疗机构诊疗过失·诊断过失·误诊(r)

民事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患者诊断失误复查医疗过失资质水平病情发展因果关系过错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学

医疗过失因果关系过错

掌握医疗过失的概念,了解医疗过失的构成要件。

XX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

被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律师业务指导丛书:医疗纠纷典型案例选编》(年)收录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年09月01日

侯X杨X廖甲廖乙廖丙

北京市昌平区X医院

医疗机构对患者诊疗失误,将患者患有的疾病诊断为另一疾病,最终造成患者死亡的后果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侯X、杨X、廖甲、廖乙、廖丙医疗费.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护理费元、丧葬费.75元、死亡赔偿金.00元、鉴定费元、精神抚慰金元,共计.25元;驳回原告侯X、杨X、廖甲、廖乙、廖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在对入院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存在影像学诊断失误,并未针对患者病情及时复查,导致将脑出血误诊为脑梗死,且用药不合理,应当认定医疗机构具有医疗过失。在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与患者的死亡结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的资质水平及患者病情的发展程度,由医疗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法亦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上述规定可知,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患者受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该过错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为依据。而诊疗义务,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病情,使用医学技术和技能正确的诊断患者所患疾病,并施以适当治疗的义务。由此可知,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病情诊断失误,由此对患者进行了错误的诊疗行为,应当视为医疗机构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故其应对患者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医疗机构存在影像学诊断失误,且并未针对患者的病情及时复查,导致对患者的病情出现误诊,在之后的治疗活动中用药亦不合理,最终导致患者死亡,该行为应属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在此情况下,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鉴于患者病情恶化迅速,使诊疗活动存在难度,且医疗机构的资质水平有限,故应认定医疗机构仅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

1.简述何为医疗过失。

2.讨论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侯X。

原告:杨X。

原告:廖甲。

原告:廖乙。

原告:廖丙。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医院。

廖X于年8月25日因右侧肢体无力伴头疼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头颅ct“考虑左丘脑腔隙灶”,入院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劳力性心绞痛、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2级、失眠症、便秘、枕神经痛。入院后给予阿司匹林、肝素等抗凝治疗。

年8月30日6时39分患者病情恶化,发生意识不清、瞳孔对光反射消失。受害人于年9月3日12时28医院死亡,此后经证实,死因为蛛网膜下腔出血。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律法规及医疗技术规范与常规,误诊误治,存在明显的过错,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受害人廖X死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要求,但因双方当时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无法达成协议,由法院通过摇号方式指定X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分析认为:

1.死亡原因

虽然未进行尸检,但根据年9月3日ct检查结果,本例因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对此医患双方无异议。

2.对医方诊疗行为的评价

(1)本例头痛剧烈,根据年5月25日ct片影像学的特点(左侧额叶后部脑沟密度略有增高),不支持急性脑梗死(左丘脑梗死灶),而疑似左侧额叶蛛网膜下腔出血。在这种情况下应在短期内尽快复查ct片,以明确诊断,合理治疗。但医方并未及时复查ct片,以尽早确定诊断。因此,医方存在诊断急性脑梗死的依据不足的医疗过失;

(2)由于医方对本例的病情及预后认识不足,对患者的主诉(头痛、右侧肢体无力)重视不够,在没有进行ct复查时,将蛛网膜下腔出血误诊为脑梗死,从而导致抗凝、抗血小板集聚不合理治疗的医疗过失。

3.医疗过失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

本例因存在影像学诊断失误,并未及时ct复查,导致临床误诊且用药不合理,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但考虑到医方的资质水平有限,且本例病情发展迅猛,临床救治有一定难度,故综合评定医疗过失参与度d级。

鉴定结论为:北京市昌平区X医院在对廖X的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廖X的死亡后果有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理论系数为50%。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廖X到被告处就医,被告应当为其提供及时周到、细致的医疗服务。但被告在为患者廖X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将患者廖X蛛网膜下腔出血误诊为脑梗死,导致患者廖X死亡,对此后果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五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患者廖X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侯X、杨X、廖甲、廖乙、廖丙医疗费.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护理费元、丧葬费.75元、死亡赔偿金.00元、鉴定费元、精神抚慰金元,共计.25元;

(2)驳回原告侯X、杨X、廖甲、廖乙、廖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与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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