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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初冬,相信在初寒时节,部分市民会选择约上朋友在家小酌几杯。家人朋友之间偶尔喝点酒,不仅能增进感情,也能帮助大家抵御寒冷。(Ps:在这小编也要提醒广大市民,疫情防控期间请遵守防控规定,避免人员聚集。)
但是,饮酒行为也是存在一定风险的。有的朋友会说:“这么冷的天,我喝点酒享受享受怎么了!”
但无节制的饮酒,确实会造成一些严重后果。有这样一个案例:
某日,汤某与弟弟汤某1同朋友李某、张某相约饮酒。四人边吃边聊,相谈甚欢,不知不觉间两瓶白酒下肚。酒足饭饱后,李某骑电动车送汤某回家,并将其扶至卧室内休息。是夜,汤某一人在屋里睡,无人陪护。翌日,汤某家人发现汤某呕吐,遂将医院住院治疗。
医院入院诊断为:左侧额叶脑出血、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出血(急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3级(极高危)。出院诊断为:左侧额叶脑出血、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枕骨骨折、右侧气胸、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出院记录上载明:“入院时情况:患者睡觉时不慎从床上摔下,1小时前患者家属发现患者出现意识障碍,伴恶心、呕吐,呕吐物为胃内容物,无肢体功能障碍。未做任何治疗,急呼到我院就诊。后汤某转院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出血、脑梗死急性期、癫痫持续状态、肺炎。出院后随医院住院治疗至出院,出院诊断:1、脑出血术后,2、脑干、丘脑梗死,3、肺部感染,4、多发腔隙性脑梗死,5、右枕骨骨折,6、帕金森症癫痫。汤某在此次出院不久后去世。汤某家人随即将当日与汤某共饮的两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则认为:被告当日已经将汤某送回家中卧室,汤某的受伤和死亡系其家人照顾不周导致。作为同饮酒者,被告在当天已经履行了应尽义务,故汤某的死亡与被告无关。
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对汤某受伤、死亡有否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邀请汤某吃饭、饮酒,本身没有主观过错,但从饮酒的数量、被告送汤某回家及搀扶汤某上二楼、汤某呕吐等情形看,汤某在本次就餐中已饮酒过量。法律虽不禁止朋友们在生活交往中饮酒,但饮酒过多导致的各种后果,饮酒人应当是清楚的,适时、恰当的停止饮酒是每个饮酒人应有的义务。本院认为,被告对汤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汤某作为成年人,忽略饮酒过量的后果,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于汤某饮酒过量的事实,汤某家人是清楚的,对汤某疏于照顾也是事实。从汤某住院病历可以看出,其是晚上从床上摔下,导致脑出血。此外,汤某自身也患高血压。以上种种均是导致汤某最终死亡的因素。针对原告称是被告在送汤某上二楼中不慎将其摔倒而导致汤某受伤、死亡的,缺乏证据证实,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对汤某的住院、死亡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
原标题:《秋冬饮酒特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