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4年了,我儿子还没有醒来!”天津某高校的大二学生小虎参加学校组织的散打比赛,比赛过程中倒地不起,经救治后成为植物人,小虎家长要求校方赔偿.40元,没想到这场官司一打就是4年。
小虎所学的专业中,开设有散打课程,学校每年组织散打王争霸赛,小虎参加的是第十届比赛,比赛经校方相关部门审批,校团委主办,校散打协会承办。
赛前,校方要求参赛运动员出示体检证明,患有心脏病等疾病禁止参加,并且要签订责任认定书,否则一律禁止参赛。
另外,赛前校方还组织了比赛规则的讲解培训,明确不得攻击裆部和后脑,不许肘击和抱头摔,而且对于比赛时的护具作了严格的要求。
可是,悲剧还是发生了,小虎在和一位姓张的同学进行60公斤级比赛的决赛时,比赛过程中,小虎提示头套歪了,在休整时,突然倒地。
医院的医护人员的现场急救,医院抢救,经过诊断,小虎的伤情为重型颅脑创伤、脑梗死、创伤性脑疝、右侧第十二肋骨骨折等等。
就这样,小虎从一个充满青春活力的大学生,成为了植物人,经过伤残鉴定,构成二级伤残。
在小虎的医疗过程中,因为无法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小虎的父亲先后向校方借款21笔,共借了73万元,这笔钱全部用于小虎的治疗。
经过法院判决,小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虎的父亲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校方,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0元。
小虎方面认为,学校作为组织者,应对散打比赛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校方仅凭运动员一年前的入学体检报告,就认定可以参赛,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
在比赛中,学校安排一名大三学生作为裁判员,不是散打竞技专业裁判人员,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运动员的违规行为,如击打后脑等,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对于小虎当时的比赛对手张同学,小虎的家人认为,在比赛时,双方处于不断变化的体位中,不能苛求对手准确控制出拳、出腿的击打部法,因此,小虎的家人宣布,不要求张同学承担赔偿责任。
小虎方面认为,本案不是校内人员打架斗殴或者意外伤害,而是参加校方组织的比赛中产生的损害,在参赛的张同学没有不当行为的情况下,校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中的医疗费,共为.72元,这笔钱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停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元计算,共天,为18元。营养费为元。
小虎住院期间,由他的父亲进行护理,小虎的父亲具有医师资格,自己开办诊所,按照当年天津市卫生行业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元计算,小虎住院时的护理费为.68元。
由于小虎的伤残等级为二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根据小虎的年龄、健康状况等,法院确定护理期限为20年,这20年的护理费为元。
根据小虎的伤残等级,按照当年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小虎的残疾赔偿金为元。
这样,加上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等费用,法院共确认了.40的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校方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认校方承担小虎合理损失的20%,即.88元。判决后,小虎家人和校方对判决都表示不服,选择了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小虎家人要求校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没有证据证明,对于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校方主张的赔偿标准明显过高,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另外,在上诉中,校方提出,其先后给付小虎父亲元用于小虎的治疗,应当在判决中扣除,法院认为这笔钱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案解决。
因此,在本案的二审判决生效后,小虎一案进入第二季,校方提起诉讼,要求小虎的父亲偿还当时的73万元的借款。
一审法院原本认为此行为构成民间借贷,判决小虎父亲履行还钱义务,经过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校方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保障义务,所以,这笔钱不应认定为借贷关系,而是校方为学生垫付的医疗费用。
法院指出,校方要求小虎父亲及小虎本人连带偿还欠款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校方的诉求。
年,本案进入第三季,小虎的家人没有放弃努力,持续向当地检方申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小虎损害赔偿一案在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决定撤销判决校方赔偿.88的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理法院重审。
今年3月份,小虎家人收到了决定发回重审的裁决书,此时,距离小虎受伤已经过去了近四年的时间,而小虎还没有醒来。
亲爱的读者,您认为小虎家人要求多万的赔偿,合理吗?本案中,校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