腔隙性脑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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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为患者行无医学指南支持的手术,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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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年1月5日,原告韩某某入被告x市x医院诊断为:1、缺血性脑血管病;2、右颞枕脑梗死;3、右侧大脑中动脉闭塞;4、原发性高血压病三级;5、二型糖尿病。同年1月18日,原告在该院行“右侧颞浅动脉-大脑中动脉吻合术”,术后患者持续头痛,院方未予积极治疗。

同年1月23日,CT示患者右额颞顶急性硬膜下血肿,中线结构向左侧移位超过1cm,院方才急行“颅内血肿消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后被转入ICU治疗,被诊断为大面积脑梗死等。同年3月7日,原告转入被告x医院,并行下肢静脉滤器植入术、头部伤口清创+局部转移皮瓣+游离植皮术及胃肠营养、补液、抗感染、高压氧等治疗。

二、医方观点

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被告x医院辩称:原告在年4月27日手术前已经达到一级伤残,故不应由被告x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年4月27日前的一切费用与被告x医院无关,不同意赔偿。

三、鉴定意见

原告颅脑损伤经治疗及恢复后,病情基本稳定,具备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条件。目前其遗留有四肢瘫(左侧肢体肌力0级,右上肢肌力3级,右下肢肌力2级),完全运动性失语,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1.3)条及5.5.1.2)条之规定,分别符合一级残疾及五级残疾。

四、第一被告x市x医院医疗过错分析

1、年1月5日,原告因“视力下降、头痛伴左下肢麻木无力1月余”就诊于x市x医院,根据其病史、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结果,医方诊断为“缺血性脑血管病……”有依据,可行外科治疗,但医方为其行“右侧颞浅动脉-大脑中动脉吻合术”,术式选择不当。第一,该手术方法缺乏中国相关医学指南支持,第二,该术式曾被相关国际权威资料否定。本例患方虽与医方签署了《手术志愿协议书》,但未交待替代方案。

2、原告自年1月5日至1月18日连续应用阿司匹林mgQD,1月18日行“右侧颞浅动脉-大脑中动脉吻合术”手术治疗,术后继续阿司匹林mgQD,直至1月21日原告CT提示右额颞硬膜下出血医方停止应用阿司匹林。对于神经外科围手术期出血的防治,如口服阿司匹林者,择期手术时术前需停药7-14d。本案医方未按照相关规定予患者停用阿司匹林。

3、年1月19日16:33予拔除皮瓣下引流管。但病历材料中未见关于引流液的性质、引流量的记述,依据现有材料,无法明确引流管拔除时机是否正确。

4、《危重患者护理记录》显示:年1月19日20:30、1月20日05:02……患者主诉头痛。头痛是颅脑手术后常见的症状,一般对症处理即可,但要随时注意是否有颅内出血发生,特别是在抗凝治疗的同时。1月21日14:30患者头痛剧烈,精神差,嗜睡,CT检查提示右额颞硬膜下少量出血,脑组织肿胀明显,医方予以脱水降颅压、营养神经等对症支持治疗未违反治疗原则。

1月23日14:20患者意识障碍急剧下降,头CT提示右额颞顶急性硬膜下血肿,中线结构移位明显,脑肿胀明显,具有急诊开颅手术指征,医方予其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符合诊疗常规。

5、年1月23日,原告经开颅血肿清除术后,患者昏迷,病情尚不稳定,予以脱水降颅压、营养神经、抗感染、补液等对症治疗治疗,后患者出现少尿、肌酐高,考虑急性肾功能衰竭,予CRRT治疗,医方的上述治疗符合诊疗常规,3月7日原告生命体征平稳予以出院。

五、第二被告x医院医疗过错分析

1、年3月7日,原告因“颅脑血管搭桥术后昏迷3月余”就诊于x医院,患者入院时生命体征尚平稳,深昏迷状态,气管切开,留置胃管及空肠管,保留导尿,右侧颞部伤口处敷料可见淡红色渗液,左下肢外踝部有压疮,敷料干燥。医方予以重症护理,监测生命体征,完善入院各项检查,胃肠全身营养支持,维持水电平衡,头部伤口及左侧踝部伤口换药等处置符合诊疗常规。后医方予患者治疗,患者神志、肢体活动较前好转,表明医方的诊治具有一定的治疗效果。

2、年4月11日,原告因“头皮感染游离皮瓣植皮术后”就诊于x医院,可见颅骨缺损,头皮植皮皮瓣活性良好,表面约2×3cm破溃创面,未见明显渗出;4月16日患者自行抓破头皮伤口;

4月18日给予患者头部破溃处换药一次;4月25日患者头皮擦伤已结痂;4月27日予患者“颅骨修补+转移皮瓣术”。医方在患者头皮破溃结痂后2日即为患者行颅骨修补手术,手术时机选择不当。10月25日发现右前额皮下积液,积液培养为金*色葡萄球菌。结合患者的病历记录、手术记录及化验检查结果分析,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头皮感染。

3、文献报道“颅骨缺损时间越长则神经功能恢复越差。长期的颅骨缺损状态下提高患者脑组织二次损伤的概率,避免颅内内容物出现牵拉诱发癫痫、言语障碍、肢体障碍等,严重降低患者的生活质量”。本例患者由于头皮下感染,不得已行了“原切口清创、PEEK人工颅骨取出术”,可能会对患者的癫痫、肢体障碍等产生不利的影响。

六、庭审意见

鉴定结论建议被告x医院承担共同责任,被告x医院承担轻微责任。参考鉴定意见,对于原告的损失,本院酌定被告x医院承担50%,被告x医院承担20%。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一、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36元。二、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97元。两医院合计赔偿.33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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