腔隙性脑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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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后死亡,法院再审峰回路转多次鉴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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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司法实践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案件材料进行重新鉴定、对已经生效的二审判决撤销改判都是很罕见的。然而本案不但启动再审,法院还做出了翻倍赔偿的判决,究竟是何原因?

年3月15日,患医院门诊三次就诊。第二次门诊病历记录:主诉:胸痛数月,诊断:房颤,心功不全,冠心病?。后予以药物治疗。

同年4月7日,患者因“突发右侧肢体无力伴不能言语三小时”被收住医方神经外科住院诊疗。入院诊断:左侧大脑急性脑梗死,房颤。

当日,患者在局部麻醉下行“全脑血管造影术颈动脉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术(DSA)”。术后诊断:左侧颈内动脉急性闭塞,房颤。术后患者进ICU观察治疗。

次日上午,患者病情加重,该医院遂于当日中午12时在全麻下行“去颅骨瓣减压术”,予脱水、抗感染、改善神经功能等治疗。4月9日,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医院告知患者家属病情,决定放弃治疗,患者于当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侧颈内动脉急性闭塞,左侧颞顶枕叶大面积脑梗塞,脑疝。

年4月9日23时患者死亡。

(一)不接受鉴定意见,家属提出书面异议

患者突然离世,家属颇有质疑:是否手术时患者身体条件已不支持手术,医院存在过错。带着这些疑问,医院诉至法院。

为明确过错责任,法院依法委托市医学会医学鉴定中心对本案的诊疗过错责任进行鉴定。得出结论:虽然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考虑到患者自身疾病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所以判定医方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对此,家属表示不服鉴定结果,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再次邀请省医学会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得到鉴定结果:医方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

两次鉴定意见基本一致,医院存在以下问题:1.门诊对患者高血压情况处置不当;2.医患沟通不足,手术不及时;3.病历记录欠规范。该鉴定报告出具以后,家属提出书面异议:1.初次鉴定存在急诊记录病历和术后病危影像检查病历的缺失,在二次鉴定专家要求下,医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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