腔隙性脑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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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回顾术前未报备血浆,因无血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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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1月1日,刘某(男,生于年4月4日)以“间断头晕伴左上肢麻木1周余”到x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脑梗死(急性期)2.脑血管狭窄3.高血压1级。年2月26日,刘某再次入住x医院接受治疗。

当月29日该院对刘某行“经右侧下颌外1cm胸锁乳突肌外缘入行颈内动脉内膜剥脱术”,手术顺利。当晚19:10许患者刘某呼吸微弱,20:03心跳停止,经x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刘某此次实际住院3天,支出医疗费.29元(经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自付.29元)。年3月份,刘某新、刘心盈诉至本院,因遗漏共同原告被本院裁定驳回起诉。年7月12日,四原告共同诉至本院。

二、患方观点

年1月1日,原告的父亲刘某因脑血管狭窄疾病入住被告x医院神经外科接受治疗,经过14天的用药治疗,患者病情稳定出院。医院陈某某建议下,于年2月26日,医院。医院决定当月29日下午手术。

陈某某医师在手术室门口要求原告方直接给其元现金,称是付给北京专家的手术费,原告方立即支付。手术过程中刘某出现大出血,陈某某医师让医院北区取血浆。但院方血库人员告知刘某新,术前没有报备血浆无血可供。患者刘某死亡。

三、被告x医院辩称

医方对患者诊断明确,术前已慎重鉴定诊断,有手术适应症,无手术禁忌症;院方已尽到相应的医疗注意义务及术前充分告知,病历记录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

该鉴定意见不符合诊疗常规、违背客观常识,属于典型的外行鉴定内行,该意见充分证实鉴定人缺乏临床经验和技能,因此,该意见认定院方承担同等责任明显不当。

四、鉴定意见

医院在对刘某实施的诊疗行为过程中未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和高度谨慎诊疗注意义务,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评定为同等原因。

五、损失计算

因四原告提供的一次住院病历记载显示陪护1人,二次住院病历不完整且无陪护人数的记载,暂按1人支持;因四原告未主张营养费,视为放弃,本院不再核算。经核算,四原告的各项损失为:

1.医疗费.64元(因四原告自愿按扣除医疗报销后的自负部分核算,基于尊重当事人诉权,本院予以准许);

2.护理费.28元(.08元/天/人×1人×16天);

3.住院伙食补助费元(50元/天×16天);

4.死亡赔偿金.50元(.7元/年×15年);

5.丧葬费.50元;

6.交通费元。

六、庭审意见

被告x医院虽然对该份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是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存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或既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等情形,其辩解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损失共计.92元。因四原告的亲属刘某死亡,四原告遭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本院尊重当事人诉权,对其精神抚慰金酌定为元。则被告x医院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为.96元(.92元×50%+元);其余损失由四原告自负,不再核算。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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