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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赔偿34万,冤不冤?
来源:医脉通
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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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护工护理不到位,患者窒息死亡,医院赔偿34万,冤不冤?
事件回顾
年冬,老年患者F因“言语不利加重1周”医院神经内科住院治疗,入院查体为咽反射不合作,吞咽障碍。入院后予以对症治疗,医嘱单载明长期医嘱为半流食/3次/tid。
某晚,值班护士接护工呼喊,立即到床旁查看病人,患者跪倒在地,颜面口唇紫绀,无呼吸,无呕吐,无肢体抽搐及尿便失禁。护工诉进食大块食物后出现此症状,考虑气道异物窒息可能,立即给予抢救,急请麻醉科予气管插管,在气管镜下取出一块5×5×0.2厘米火腿肠,连接简易呼吸器辅助呼吸,间断给予可拉明、洛贝林、肾上腺素抢救,抢救持续1小时5分钟,后抢救无效死亡。医方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因确诊为“气道异物窒息”。
患方认为,患者气道异物窒息的原因系医方安排的护工违反常规给患者喂食大块食物造成。医方实施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存在明显过错,且其过错是造成患者死亡的全部原因。患者家属在得知患者的死亡原因后,多次与医方协商,要求医方正视过错,承担法律责任,但医方推卸责任,致使双方协商未果,故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医方赔偿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元、亲属误工费元、医药费.85元,以上共计.35元。
医方指出,患者死亡与护工喂食大块食物有关,非院方诊疗行为所致,院方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另,患者自身存在吞咽障碍,护工即使喂食半流食或流食,患者若未咀嚼也会导致损害后果。医方认为,出院诊断为脑梗死、气道异物窒息?心源性猝死?,患者死因还未明确,并申请对护工喂食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等进行司法鉴定。经摇号确定北京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之后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经鉴定人审查上述资料(封存材料未拆),认为其委托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技术鉴定范畴,故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四)款之规定,不予受理,同时退回相关材料,特此函告”。
法庭调查确定,《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气道异物窒息。医院陪护中心简介载明:医院,由护理部垂直管理,目前拥有护工多名,每年健康体检一次。所有护工经过专业培训,有丰富的护理经验,使病人在住院期间得到安全的看护。
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因病到医方处就诊,医方将其收入院进行治疗,在治疗期间,患者家属从医方的陪护中心聘请了护工对患者进行护理,该护工为医方陪护中心选派,故对该护工的护理行为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医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病历记载,足以推定护工喂食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在患者入院查体时已查明患者存在“咽反射不合作,吞咽障碍”,并在长期医嘱中要求“半流食”,对于患者的此种情形,医方的陪护中心在选派护工时应向护工进行特别提示与告知,以使护工严格按照医嘱对患者进行护理,护工亦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同时陪护中心对外声明所有护工经过专业培训、有丰富的护理经验,并承诺使病人在住院期间得到安全的看护,而实际护理过程中,护工的行为未能提供与上述情形相当的护理服务,对于明知喂食大块食物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轻信能够避免损害结果发生,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医方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具体责任比例由法院结合损害产生的具体情形予以酌定,最终判决医方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元。案件受理费元,由患方负担元,由医方负担元。
误吸引发窒息如何急救?
院内患者因进食不慎导致窒息屡见不鲜,当面对误吸导致窒息时,应立即给予合适的急救处理措施。
1.患者能够讲话或用力咳嗽,拍背帮助咳出异物。
2.气道梗阻但意识清楚时,可采用海姆立克急救法。
气道异物梗阻的表现包括:不能说话;表情痛苦,口唇、面色发红或发紫;不能呼吸或呼吸困难;不能咳嗽或咳嗽无力;用一只手或双手抓住自己的咽喉部。患者出现气道梗阻的表现,但意识尚清楚时,可采用海姆立克急救法。
当患者为儿童或清醒的成人时
施救者站在患者背后,双臂环抱被救者;定位手法:剪刀:用两根手指,找到肚脐眼以上2横指的位置;石头:指一只手握拳;布:一只手像布一样覆盖在拳头上;快速向内向上挤压被救者的腹部,反复循环,直至异物排出。
当患者为婴儿时(1岁以下)时
将婴儿的脸朝下放在施救者的前臂上,头低于躯干;用另一只手掌根部在婴儿背部两肩胛之间快速有力地拍打5次;观察患者有无将异物掉出。五次压胸之后,若异物未清除,将婴儿翻转过来,仰卧在施救者前臂上,头低于躯干;用两指在两乳头连线中点下方一横指处,快速有力地向内向上挤压5次,观察异物是否掉出。重复上述两个动作,直至异物排出。
3.如果以上措施无效,无意识无呼吸,立即开始CPR
患者没有呼吸,意识很快丧失,无法保持直立,此时应安全将患者放在地上,迅速确定无意识无呼吸后,开始心肺复苏,进行30次胸外心脏按压,2次人工呼吸。每一次人工呼吸前检查口腔,有无被冲击出的异物,可迅速用手指从口腔一侧钩出。
在医院内,如何规避窒息风险?
院内患者因各种原因导致窒息屡见不鲜,风险防范至关重要。风险防范措施可考虑以下几点:
1.评估窒息风险
高龄患者和患有脑血管疾病、帕金森疾病、老年痴呆、慢性呼吸道疾病、慢性胃食管疾病等疾病的患者吞咽功能减弱,易发生食物误吸入气管,应在积极治疗原发疾病的同时密切观察,避免窒息的发生。对喝水等容易出现呛咳的患者,应视为高危人群,做好预防工作。
2.进食时合理体位
进食时要创造安静的环境,有良好舒适的体位,最好是坐位,如为卧床病人,一定要摇高床头,保持半卧位或端坐卧位。进食时注意力集中,切勿打闹嬉戏。
3.进食细嚼慢咽
患者能够自行进食时,鼓励自行进食。因患者自己能较好地掌握进食速度,指导病人进食速度宜慢,注意力集中;如果是照顾者喂食,一定要慢,每次量少一点,食物温度适宜,等前一口完全咽下后再喂第二口。
4.食物应柔软易消化,不易过大过硬
一些粘性、不易消化的食物,如糯米类的清明团子、汤圆、年糕、糯米饭,以及果冻等,老年人应忌口。给老人吃鱼、排骨等,还应去除鱼刺肉骨。
5.疾病引起的痰液过多者,要积极治疗
鼓励咳嗽咳痰,协助拍背,必要时予吸引器吸引。进食前要拍背,鼓励咳痰等,在保证呼吸道通畅的情况下缓慢进食。
6.加强培训、演练和宣教
医院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护工等,应接受培训,掌握急救方法和急救流程,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对患者以及患者家属应进行必要的宣教,告知患者可以进食食物的品类,以及进食或喂食时的注意事项。
患者院内窒息死亡,医院是否有责任?
患者院内发生窒息意外,医院都需要担责。
本案中,患者本身存在窒息风险,护工在喂食过程中给予大块食物,导致患者窒息死亡。护工护理不到位,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直接相关;医方未能做好风险评估,未能做好患者宣教,护理不到位,抢救不到位,都可能是过错,即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并且,本案中,护工并非来自于第三方护工公司,医院,因此护工的过错也需要医方进行赔偿。
此类案件医方很难脱责,一般鉴定专家的意见是,如果医方尽到了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窒息意外就不会发生。而在窒息发生后,如果医方能够及时发现、及时采取正确有效的救治方法,死亡或伤残的损害后果就不会发生。因此,意外一旦发生,医方一定是某些方面没有做到位,一定是存在一定的过错。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医方对患者窒息风险进行了准确评估,对患者家属进行了足够的宣教,家属亲自给患者喂饭时导致窒息死亡,医方全力抢救仍未能抢救成功,医方有责任吗?
本期案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顾问律师
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原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责编小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