腔隙性脑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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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初衷与实际治疗不符,造成损失谁来承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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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因交通事故入医院,医院却给治疗脑梗死,职业道德何在?

因为一起交通事故,我本是无责任方,医院的过错导致我需要承担百分之九十的费用,职业道德何在?

我们是本次事件的当事人高自灵,详细情况如下:

年8月3日,仪某驾驶的帕萨特机动车与我驾驶的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我头骨外露,血流满地,昏迷不醒。急救车将我送医院急救。

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裂伤。做CT扫描时,没有发现脑梗死。

经公安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仪某是过错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是无过错方不承担事故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和常理仪某应承担我交通伤害的全部费用。由于我失血较多血压低,脑供血不足,产生轻微脑梗。年8月20日检查出脑梗死,医院没有告知我真实情况,并且年8月20日,21日我的病例中,也没有记载我患有脑梗死的病情,在住院57天的时间里医院欺骗我说治疗的是脑震荡。

脑震荡不是绝症经过治疗完全可以康复,但由于医院未能全程治疗脑震荡,整个伤情治疗过程中只给治疗了百分之十脑震荡,百分之九十治疗的脑梗死,医院未能尽到职责。

后经司法部鉴定机构鉴定我构成脑震荡后综合征精神障碍十级伤残,导致我精神残疾伴随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按照《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的要求:患者对病情、诊疗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下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医院未告知我患有脑梗死。

很明显医院违反了上述规定。

而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由于医院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治疗的脑梗死,交通事故赔偿一审法院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判对方赔偿。我是无责任方,却要承担百分之九十的医疗费用,公理何在?

因此,我要求医院对我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进行赔偿,一审法院却判我败诉。

综上所述医院并没有告知我治疗的是关于脑梗死的病情,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后续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我们需要支付大量费用,因此要求赔偿住院期间的住院费元,鉴定费,交通费元护理费以及误工费等等。

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此事,对我们的诉求希望能得到一个合理的解决。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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