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姜某英(女,91岁)于年11月3日入住被告x医院,诊断为慢性喘息性支气管炎并感染,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律失常,心功能三级,脑动脉硬化,脑动脉供血不足,脑萎缩,甲状腺机能减退症。
年11月7日姜某英不慎掉于病床下,头着地,导致左眼睑破裂出血,左股骨颈粗隆间嵌顿性骨折。年11月29日出院,出院医嘱:医院进一步诊治。年11月29日姜某英转入x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实际住院8天。
年12月22日,姜某英因多发性脑梗死、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肺炎、两肺肺气肿、左侧股骨骨折入住x医院,年12月2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三原告的母亲姜某英在被告处住院期间,由于床位没有安装护栏,导致姜某英从床上摔到地上,左眼眶被床头橱柜的铁门划伤,左粗隆间嵌顿性骨折。但是被告却没有及时发现姜某英的伤势,导致其身体状况急转直下,以至于生命垂危。
姜某英作为一名老人身体很好,没有达到十分严重的状态,如果没有本次事故,姜某英完全能够健康的生活,膝下儿孙满地,尽享天伦之乐。由于被告的过错,没有及时发现姜某英的伤情,致使姜某英失去了宝贵的救治机会,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各种器官发生病变,受到难以承受的各种痛苦,家属痛心疾首,束手无策。
姜某英目前已经因本次事故去世,原告失去了慈爱的母亲,孙子失去了慈祥的奶奶,给三原告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
三、医方观点
根据原告诉讼“床位没有安装护栏”从而认定我院有责任与事实不符,我方不予认可。患者姜某英,入院时患者神志清,能自动上下床,生活基本自理,根据患者病情及护理评估,医嘱给予二级护理,陪床一人。入院宣教时护士进行了安全指导,护理记录单内有家属签字。
坠床当晚,由患者儿子陪伴,患者所住房间并非单间,我院未在该病室收住其他病人,该患者既不是特护,也不是一级护理,患者能自动上下床,不需要护栏。我院的工作人员每两小时巡视一次,已经做到了应尽的职责。
医院陪床期间,应24小时悉心照料,不应该在病室睡觉,尤其是患者为91岁的老人,患者意外坠床,与陪护人员未尽到陪护职责有直接关系,与我院无关。原告所说“被告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没有和原告达成赔偿协议”,我院认为,患者坠床后,我院立即请外科会诊,并给予清创缝合,积极救治;
根据外科医生会诊意见,分别进行了头颅CT和膝关节正侧位片,髋关节正位片检查,并及时肌注破伤风抗*素、口服尼美舒利止痛等对症处理治疗,并积极请总部骨外科主任会诊,行左下肢动静脉血管彩超检查,未发现血栓形成,伤口拆线两次,愈合良好,患者左侧臀部瘀血基本愈合。
这些工作都是得到家属认同后执行的,发生的费用暂时由科室全部垫付。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个人委托的,医院也未告知,我院不予认可;死亡原因是猝死,与骨折没有关系,所以遗体火化费我院不予认可;护理费与骨折也没有关系,我院也不予承担。
且是骨折后请的护工,从患者摔伤到死亡总共47天,救护车费用与骨折也没有关系,均是与冠心病、心衰有关;治疗费我院为其担负了一部分,另外从外院的治疗费是因为治疗心脏病,与骨折无关;精神损失费我院不予认可。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姜某英左上睑、左眼眶外侧皮肤裂伤愈合疤痕边缘整齐,符合与坚硬棱边器物撞击后形成;左下肢广泛皮下出血、左胫骨粗隆间骨折,符合与非局限面积(如地面)坠击形成;
左髋骨折后畸形制动愈合,左髋关节活动功能丧失构成八级伤残;左髋关节制动护理依赖为完全护理依赖;股骨粗隆间骨折非手术治疗,营养期90日;二级护理陪床一人,护理责任50%。
五、法院判决
本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判决被告x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元(.3元×50%);精神损害赔偿金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