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医院治疗,但治疗后病情反而更加严重。医院诉上法院。
年12月,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一审宣判结果,医院赔偿李某12万余元。
李某称,年12月2日他因左肩酸痛半年,到辽医院作检查。经颈椎核磁共振、骨密度检查后,医生给李某行颈椎间盘(C5/6,C6/7)射频消融术,术后疼痛有所缓解。但十多天后,李某病情反而加重,春节过后,他已不能下地行走,四肢瘫痪。医院去寻求治疗方案。
年3月18日,医院南湖院区脊柱外二科治疗,入院诊断为:颈椎管狭窄,颈椎术后颈椎滑脱、慢性不完全性四肢瘫、腔隙性脑梗死、冠状动脉多处狭窄。
李某认为,辽医院医疗技术、医生水平有限,没有及时对症治疗,一次次延误了治疗,造成他病情越来越重。在年12月4日射频消融术后,医院没有釆取积极的术后治疗措施,造成他颈椎感染,颈5-6破坏严重,间盘磨损严重,不足以支撑椎骨。
李某表示,虽经治疗和康复训练,但李某仍然不能写字,双手抖动,脖子转动受限。
李某起诉至法院,医院赔偿40余万元。
辽医院称,医院诊断出的四肢瘫和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症,是全身性内科疾病,与本案事实无关,所以不同意赔偿。
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于年12月2日因“反复双侧肩部酸痛半年余,加重1周”至辽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颈椎管狭窄;2型糖尿病”,医方予“颈椎间盘射频消融术”等治疗。李某于年3月17日出院后第二天以“颈椎术后四肢无力笨拙3个月”至外院住院治疗,并行“颈椎前后路联合减压内固定术”等治疗,后李某多次住院治疗。依据李某提供的住院病历,年12月2日至年3月17日在被告处住院,年3月18日至年4月7日、年4月15日至年4月27日在中国医院住院,原告个人支付医疗费.96元。
司法鉴定认为,对于李某当时的病情,医方选择“颈椎间盘射频消融术”并非最佳治疗方案,对被鉴定人的病情效果甚微,手术选择适应证欠充分,未能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此外,医方在手术同意书中未交待替代治疗方案,亦未见医方就“颈椎间盘射频消融术”的预后以及后续效果不佳可能仍需二次手术等向患方进行交待的相关记录,医方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存在过错。综合分析认为: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延长了病程、增加了经济支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主要原因。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鉴定所认定被告辽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建议为主要原因。故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年12月,法院一审宣判辽医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12万余元。
(华商报记者赵增宇、编辑罗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