腔隙性脑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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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的时间限制引发人性思考,意外和猝死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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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关于视同工伤中规定的“48小时内猝死”的分界线,再次引发热议。

工伤保险条例中,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确定为视同工伤。

其中,“48小时”成为争议的焦点。难道48小时过了1分钟,就不算工伤了吗?面对48小时,病人家属往往面临人性的艰难决定。这在现实中已经不止一次地重复着。

除了工伤保险外,在商业意外险中,猝死也经常跟意外混为一谈。但是,根据意外保险的约定,猝死和意外是有明确区分的。除非部分带有猝死保障的意外险外,猝死是无法获得意外保险的赔偿的。

猝死仿佛成了爹不亲娘不爱的保险“弃婴”。

为什么猝死不算意外?

因为按照保险对猝死的定义,猝死指的是突发疾病在约定的时限内死亡。既然是疾病,那肯定就不算意外了。

但是,在老百姓的观念中,对猝死的理解往往不区分疾病或者意外,只要是突然死亡都叫猝死。于是,保险理赔的纠纷和舌战,就此展开。

我给大家看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相信会更清楚。

(案号:()湘13民终号)

年10月19日,双峰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甲方)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乙方)达成双峰县“扶贫特惠保”家庭综合保障保险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投保对象甲方确定本县石牛、杏子、荷叶、洪山、三塘铺、沙塘、印塘乡镇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为投保对象,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贫困人员名单办理特惠扶贫保险。”

保险责任包括:扶贫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元,附加扶贫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元,附加扶贫保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元,附加重大自然灾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0元。(从保险责任可知,该保险不包括猝死保障。)

王女士为被保险人清单中的一员。

年2月27日下午5时许,王女士在家烤火时从所坐凳子(椿凳)上倒到地面后昏迷,经抢救无效去世。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王女士为疾病猝死,并非意外。

经查明,王女士年1月27日因急性脑梗死医院住院治疗,年2月7日,王医院出院,出院诊断:中医诊断:缺血性中风,风阳上扰;西医诊断:1、急性脑梗死,2、脑出血后遗症,3、脑梗死后遗症,4、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5、冠心病,缺血型心肌病型,心功能3级。

经法院审理认为:

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指的是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本案中,王女士从家中所坐凳子上倒下死亡,只能说明其死亡是突发的和非本意这两个特征,并没有其受到外来的意外伤害的证据线索,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王女士系摔倒致死,故无法认定王女士系意外伤害致死。且保险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王女士存在可能猝死的自身疾病。

二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所以,投保意外险时,务必要搞清楚是否有猝死保障。对于自身有猝死风险的疾病的人,最好投保带有猝死责任的意外险。

#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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