腔隙性脑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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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6 16:56:00
自助查案按:最高法院在第24号指导案例中,确立了“受害人自身体质对侵害后果的损伤参与度不影响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原则(见:?指导案例24号)上述赔偿原则通常被称为“蛋壳脑袋规则”。所谓“蛋壳脑袋”,是指如果你轻轻的刮了一个人一巴掌,而碰巧他的脑袋软如蛋壳,结果他头破血流,最终毙命,那么你就必须对他的死负责。作出这一判断的最重要原因是,存在损害事实且加害人没有抗辩事由。在"蛋壳脑袋"规则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而不是公平责任。但是,对于“多因一果”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方仍应证明侵害后果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索引:陈晓颖与程启等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陈晓颖、浦建华要求程启等人承担侵权责任,应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陈晓颖、浦建华未能在一、二审审理中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陈亚*的死亡结果与程启、张殷哲、王秋豪、范一鸣、费祥、陆浩天、张兆的足球游戏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二审法院不支持陈晓颖、浦建华的主张,于法有据。也正因缺乏对上述因果关系的举证证明,陈晓颖在再审申请中所提程启等人的足球游戏行为对于陈亚*死亡结果至少是“多因”中“一因”的意见同样不能成立,其所提陈亚*系因被足球击中而诱发心脑血管疾病并发,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人身伤害侵权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类案检索:

?指导案例24号(民)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沪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晓颖(CHENXIAOYING)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松,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启

法定代理人:程余海(系程启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余海,身份情况同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殷哲

法定代理人:张峥(系张殷哲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秋豪

法定代理人:吕晓岚(系王秋豪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晓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一鸣

法定代理人:范成君(系范一鸣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成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费祥

法定代理人:费*(系费祥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费*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浩天

法定代理人:陆赛纲(系陆浩天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赛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兆

法定代理人:张其前(系张兆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其前

原审原告:浦建华

再审申请人陈晓颖因与被申请人程启、程余海、张殷哲、张峥、王秋豪、吕晓岚、范一鸣、范成君、费祥、费*、陆浩天、陆赛纲、张兆、张其前及原审原告浦建华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陈晓颖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请求法院认定的是程启等被申请人将足球踢到陈亚*头上最终导致陈亚*死亡这一行为是否已构成侵权,上述侵权应包括造成死亡的侵权责任或造成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原审法院只围绕着陈亚*死亡与足球撞击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展开,而忽视了即使足球撞击不足以致死,也是诱发陈亚*死亡的原因之一,与陈亚*死亡结果有“多因一果”的关系。被申请人至少应对陈亚*的人身伤害承担侵权责任。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民事权益不仅指生命权。陈亚*因被足球击中后诱发心脑血管病并发,导致最终死亡,民事权益已受到侵害。3、原审法院审判组织不合法。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历时九个月判决,如一审法院认为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之规定,对案件提起再审。

程余海、张峥、吕晓岚、范成君、费*、陆赛纲、张其前作为被申请人,并分别作为被申请人程启、张殷哲、王秋豪、范一鸣、费祥、陆浩天、张兆的法定代理人,均提出:已按照原审判决履行,不同意再申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原审原告浦建华在本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陈晓颖、浦建华要求程启等人承担侵权责任,应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死者陈亚*生前有高血压病史10余年,曾小脑梗死。事发前还曾于年1月18日至1月26日住院治疗,诊断为良性阵发性眩晕、多发性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III级(很高危),出院医嘱要求其保持情绪稳定,忌过喜过悲。年2月13日,陈亚*在途经罗秀三村内小花园时,被踢至程启膝盖处弹出的足球碰到面部,在抓住程启与其交涉的过程中,因要求道歉未果而主动用手击打程启,自身情绪处于激动状态。后陈亚*因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抢救无效于年2月16日死亡。对于上述情况,陈晓颖、浦建华未能在一、二审审理中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陈亚*的死亡结果与程启、张殷哲、王秋豪、范一鸣、费祥、陆浩天、张兆的足球游戏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审审理中,陈晓颖还曾申请二审法院就上述因果关系委托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后司法鉴定部门因认为缺少鉴定所需死者尸体解剖报告而未予受理。故一、二审法院不支持陈晓颖、浦建华的主张,于法有据。也正因缺乏对上述因果关系的举证证明,陈晓颖在再审申请中所提程启等人的足球游戏行为对于陈亚*死亡结果至少是“多因”中“一因”的意见同样不能成立,其所提陈亚*系因被足球击中而诱发心脑血管疾病并发,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人身伤害侵权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陈晓颖在再审申请中还提出,一审法院审判组织不合法。经查,一审法院并不存在审判组织违法的情况,陈晓颖实质是对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能否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而这一异议并非法律规定的提起再审的理由。综上所述,陈晓颖的再审申请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晓颖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 欣

审判员 张世欣

审判员 徐晨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暮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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