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4月25日18时20分,王某(男)因“左侧肢体偏瘫1小时”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脑梗死”,告知了原告方溶栓治疗的优缺点及风险,并进行了溶栓治疗。年4月26日晨,王某昏迷,复查提示脑出血。
转院至x市x医院治疗,王某病情无好转,于年5月11日出院,原告方支出转院护理交通等费用元。年5月12日,王某在家中去世。
医院医治,住院1日,原告方支出#2月图文动态激励计划#医疗费.01元,医保综合支付.26元;医院医治,住院15日,原告方支出医疗费.07元,医保综合支付.85元;原告方支出购药款元。二、患方诉讼请求
被告赔偿五原告医疗损害责任各项损失共计元,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家属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1)医疗费,.92元(医院)+.27元(s医院)+外购药(元+元+元+元)=.19元;
(2)死亡赔偿金,元/年×15年=元;
(3)丧葬费元;
(4)精神损害赔偿金元;
(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元/天×17天=元;
(6)住院期间家属护理费,元/年÷天×17天=元;
(7)住院期间营养费,50元/天×17天=元;
(8)交通费元;
(9)司法鉴定费元;
总损失.19元×责任比例60%=.11元。
三、医院辩称
1、王某在该院治疗属实,医院人员及时进行了检查并告知王某家属有效治疗方法是药物溶栓,征得王某家属同意后使用该方法。该院已提供与其医疗水平相当的医疗服务。
2、王某出现脑内出血的并发症属不可控因素,该院深表遗憾,但非其能够阻止,该院不存在过错。
3、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中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明显过高。
四、鉴定意见
王某死亡原因为脑出血致脑疝形成,致中枢性呼吸循环障碍,终致死亡。某医院的诊疗过错系同等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某医院在诊治时选择溶栓治疗,以及治疗方案均符合临床治疗常规,不存在过错。
2、某医院没有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3、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严格履行审慎医疗和不良结果预见义务,存在过错。
4、某医院在护理以及医疗质量管理上存在缺失,在诊疗过程中没有严格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六、庭审意见
参考司法鉴定意见,本院综合考虑认为,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方近亲属去世令人同情。同时,医院诊疗行为属于医疗科学范畴,具有不可确定的意外和风险,医院应当依法承担与其实际能力和诊疗行为相当的医疗责任。
如此才能使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尽其所能诊治患者,也才能维护患者的生命与健康,这也符合社会大众的理性认知。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医院对原告方近亲属王某的去世应承担同等的民事责任,即50%。
原告损失各项合计后按民事责任确定,即.76元×50%=.88元;原告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考虑到原告近亲属去世致原告方所受精神伤害应予抚慰,酌定为元;以上各项合计后,医院应当向原告赔偿.88元。
医院辩称原告方赔偿请求过高的理由,本院依法予以部分采纳;医院辩称其无过错、应考虑其实际救治条件和能力减轻赔偿责任等理由,无证据证明且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判决,医院向原告支付赔偿款.88元。